抄袭是指窃取或修改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或者部分完全(设定、念白、概念、台词、场景、图片等)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近日,导师抄袭学生本科毕业论文再次引起热议!
本科毕业论文被抄袭屡见不鲜
上月底,河南郑州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的一名毕业生在社交平台实名举报自己的导师。
图片来源:网易
这位毕业生说,自己的导师剽窃了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经比对,复制比高达90%。而且,论文发表过程没有经过自己的允许,发表后也没有自己的署名。
涉事导师也没做出正面回应,但举报人说事情已经解决,老师已经道歉,也正在要求期刊撤稿。
年,厦门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的在读博士生戈某在社交平台发布文章,称其本科毕业论文遭指导老师、苏州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恽教授「剽窃」。两天内,戈某连发四篇文章,将其掌握的「剽窃」证据公开。
图片来源:人民网
在回应媒体采访时,恽教授解释说,论文的猜想由他提出,戈某只是将比较容易的部分作为毕业论文;总体的证明思路、框架和主要步骤都是由他提前设计好,戈某仅对某些细节进行验证和推导。
不过,恽教授还是承认此事确实欠妥,因为发表的论文中,确实引用了戈某作出的贡献,至少应该打个招呼,「我却没有这样做,这里我对你道歉」。
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成果归属是悬案
我们看到的,仍然只是冰山一角,大量本科毕业设计的成果归属都存在扯皮行为。耐心检索,仅在网络上就能找到不少蛛丝马迹。
图片来源:网络
多数情况下,学生之所以能意识到自己的毕业设计被「剽窃」,都是在事后整理毕业论文想继续深入研究的时候检索发现的,看到的都是既定事实。
不少人认为,既然引用了别人的工作,使用了别人的贡献,就得事先征得同意,该加名字就要加名字,否则就是剽窃。
这个道理绝对没错,但考虑到本科毕业设计中的具体事实,剽窃与否的界线似乎难有定论。
首先,论文的贡献,不是仅仅对比文字的相似度就能得出。科学研究最重要的是想法,特别是关键的想法,谁提出,谁就应该是核心作者。不必看最终发表的期刊论文,绝大部分毕业设计的关键想法都是指导教师提出,甚至如何研究也都是指导教师手把手教会。学生肯定有贡献,只是贡献多少,外人恐怕难有定论。
其次,论文署名问题历来是高校及研究机构的普遍问题,复杂且难以规范,经常出现纠纷。虽然毕业论文的署名一定是毕业生一个人,但指导教师的作用大都功不可没。落实到期刊论文的署名,更是难以理清。
第三,沟通很重要。是否署名,还是不署名只致谢,这些问题完全可以提前沟通,取得共识。说白了,一篇论文,在最后多加个人名,在致谢里多也并不是多难的事情。
按惯例,学生在校做出的成果,是否发表论文,发表什么样的论文,导师都掌握生杀大权,学生大多弱势,不敢发声。导师确实指导学生完成论文,但导师毕竟没有完成全部工作,所以,学生的贡献肯定不能忽略。
但无论如何,直接抄了却连招呼都不打,肯定是要坚决反对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桂林认为,在大学生的毕业论文完成之时起,便具有著作权,他建议,大学生应注意保护自己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保存证据,提高保密意识。
关于抄袭国家版权局怎么说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
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做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