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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0/10 16:10:00

夏泽祥

周莹

本期宪道刊发由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夏泽祥和山东*法学院副教授周莹联合整理的山东省宪法学研究会宪法学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年年会综述。本次会议由位于山东烟台的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承办。小编躬逢其盛,受益良多。此次与会学习交流亦系第一次受邀参加外省宪法学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对山东宪法学研究同仁的学术情怀至为感佩,对山东彰显齐鲁文化的待客之道更是不敢忘却。林来梵教授曾把宪法学者比喻为绿原上啃枯草的动物。如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宪法学者的生存发展更是异常艰难,会议上有个词大家说得很多,那就是“苍凉”。无论是宪法学研究还是宪法学教学,都难免让人内心深感苍凉。毕竟,放眼望去,学生对宪法学的热情难得一见;而下笔作文章,宪法学的禁区已是只涨不跌。令人欣慰与鼓舞的是,宪法学者并没有绝望,尤其是山东的同仁们依然在砥砺前行,坚信未来!从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历史不容重复的意志和决心,相信法治宪*的春天迟早会来。

(本稿由夏泽祥、周莹根据参会专家学者的现场发言或论文整理,未经相关专家学者审阅)

年7月30日上午,山东省宪法学研究会宪法学教学专业委员会年年会在烟台召开。来自山东省内、外的30位学者、专家围绕“依宪治国背景下的宪法学课程体系建设与宪法学教学工作研究”这一主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研讨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学课程,应当讲什么?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如何科学、合理地构建宪法学课程体系的问题。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我国宪法学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基本权利)这一对范畴是宪法学的基石(核心)范畴,宪法学课程体系应当围绕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基本权利)的关系来构建。根据这一共识,宪法学基本理论、公民权利保障、国家权力配置应当是宪法课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三个组成部分。在教学中,应当把公民权利保障作为主题。无论是基础知识的介绍,还是基本原理的讲解,甚至宪法史的梳理、宪法文本的解读,都应当围绕公民权利而展开。当下,由于某些外在原因,“宪法学课程应当讲什么”作为一个问题摆在大家面前。本次研讨会上,王广辉(中南财经*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上官丕亮(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练*(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门中敬(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宝华(潍坊学院法学院教授)、王秀哲(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授)、夏泽祥(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雪芹(山东*法学院法学院讲师,博士)等学者都认为,大学本科生的宪法学课程,不能是高、初中阶段“宪法常识”的重复,而应当是其深化和拓展;宪法学课程的教学,不应当拘泥于教科书的内容,而应当围绕培养学生的宪法观念这一目标,补充一些教科书外的新内容,甚至应当把某些宪法学经典名著、代表性的宪法文本列为必读书目、资料。

▊与会学者大都认为,宪法学课程体系至少应当包括宪法学基础理论、公民权利保障、国家权力配置三大板块。但是,在三大板块之外,还应当设置哪些内容,每一板块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学者们之间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比如,门中敬认为,我国当前的宪法学教学内容陈旧,缺乏外国宪法的内容,也无本土化的案例作为宪法学理论的支撑,需要作课程体系的改革和创新。创新的思路是,增加宪法法理(哲学)的内容,加大比较宪法的内容,增加宪法生成要素的内容。这种创新,需要以完整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为指导,将严密的宪法学概念体系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本土化的宪法事例也应当融入整个教学过程。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省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提出,宪法学与*治学有较大的关联性,宪法学教学不仅仅要分享*治学的视野和境界,还应当从*治学那里获取更多的思想和理论资源。他还对本科生与研究生的宪法学课程作了区分。他认为,本科生的宪法学教学应主要侧重于阐述宪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分述西方宪*史和中国宪法史,概述主要立宪活动和立宪主体,描述中国宪法部门与宪法规范体系,讲述宪法效力与宪法实施;研究生的宪法学教学,其主要侧重点在于,一是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文献分析,在古典、经典文献中寻求思想资源,二是立足宪法文本的规范法学分析,以宪法教义学维护宪法学的本质,三是超越宪法规范的社科法学分析,以*治宪法学的进路突破传统宪法学的自我封闭,四是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背景进行分析,在历史真相中探寻宪法真谛,五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求同存异,六是在*治生活实例中剖析宪法现实,对立宪、行宪进行实证分析,等等。

▊鉴于宪法观念的核心是权利保障、权力制约,姜起民(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则认为,权力制约是权利保障的前提,权利保障是权利制约的结果,故宪法学教学的重点应当是权力制约方面的内容。

二、宪法学课程,应当怎样讲?

▊这个问题,换言之就是宪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问题。本次研讨会上,老、中、青三代宪法学教师不约而同地把教学方法作为交流的重点。

▊案例(事例)教学法是宪法学课程教学中最常用的方法。马洪伦(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介绍了自己从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发现宪法事例并引导学生进行宪法学分析的做法。于家富(山东*法学院法学院讲师,博士)对美国、德国的宪法案例教学情况进行了初步考察,对我国宪法案例教学的现状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宪法案例教学中“宪法案例的讲述”、“课堂讨论”、“分析和总结”诸环节如何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实施,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设想。

▊比较分析法也是宪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方法,多位与会学者在介绍其它教学方法的运用时,对该方法也都有所涉及。其中,马岭(中国青年*治学院法学院教授)专题介绍了自己运用比较分析法的经验。许多宪法学教师的共同感受是,教科书中关于我国宪法“国家机构”章的内容很难与宪法学基本原理相耦合,教学过程往往变成照本宣科,教学效果不理想。她以“国家主席”为例,通过比较“我国历任国家主席、副主席当选时的年龄”,发现我国宪法实践中的某些先例。这种比较,以历史资料的收集和梳理为基础,既需要历史分析,也离不开理论归纳。这样的教学过程,既是现实与历史相联结的过程,也是一个发现宪法先例和归纳宪法学理论的过程,很容易吸引学生参与其中,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多位学者强调了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王广辉认为,宪法学课程的教学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当然是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的讲授。在教学过程中,比较分析的方法十分重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也十分重要。他强调,宪法学课程的教学,要联系国家的*治生活、社会生活,不能讲得玄而又玄;对宪法文本的评价要客观,既不能过度赞扬,也不能一味地批判,否则会误导学生。

▊师生互动法也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上官丕亮除了强调比较分析法的重要性外,还介绍了自己运用师生互动法教学的经验。他在课堂授课内容之外,引入经典名著的研读,通过“反复研读”、“撰写读后感”、“扩展阅读”、“推荐经典”、“课前讨论”、“课堂发言”、“课后交稿”等环节的实施,保障教学目标的实现。这种方法在培养本科生的宪法意识和研究生的资料收集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刘练*强调了因材施教的重要性。他认为,非、高校的法科学生,素质参差不齐,学生的接受能力和上进心差别较大,任课教师要积极主动地发现那些素质较高的学生,进行重点培养和指导,以免辜负了他们的求知欲和上进心。

三、宪法学教师自身应当具备什么素养?

▊宪法学教师的素养,是影响教学效果的关键因素。一些研讨会代表针对这一问题畅谈了自己的看法。

▊杨士林(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魏兴荣(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山东省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宝华(潍坊学院法学院教授)、都玉霞(山东*法学院法学院教授)都强调,宪法意识不同于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一种尊重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行为指南的观念,以强调守法为主旨;宪法意识则是一种“权利优于权力”的理念,它强调国家权力遵守宪法的绝对性,其主旨是,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得到优先的考虑。法律意识与宪法意识的区别,不仅需要教师自己搞好清楚,还需要向学生讲明白。

▊任喜荣(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宪法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最有力的分析工具,是法学各部门中实用性最强的理论和知识。要讲好宪法学课程,授课教师应当有宽广的学术视野、丰富的知识储备、体系性的思考能力、较强的中国问题意识和强烈的法治观念。

▊魏兴荣特别强调,宪法学教师有无宪法观念,甚至其宪法观念的强弱,对于宪法学教学效果的优劣,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她认为,宪法学教师不仅应当具有较强的宪法观念,还应当具有坚定的宪法信仰;不仅应当具有世界视野,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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