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是我的导师胡正良教授的生日。依其家乡嵊县之习俗,过虚不过实,故而也是胡师六十大寿。虽然先生表现出了一百个不情愿,似乎快意恩仇的秉性尚未做好耳顺的准备,但作为学生总该有些庆贺之举。
自我年下半年在先生的指导下撰写本科毕业论文,再到正式拜入师门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如今又忝属同事之列,一晃已近八年。往事历历,如在目前。
一
早先大学学风与今日不同,加之小班教学尚不普遍,因而先生讲课,总是一百七八十人的阶梯教室,依然每讲满员。选课者未必全到,旁听者却不在少数。彼时先生只为国际航运管理专业的本科生讲授“海事法”,但法学院的学生很多也去旁听。我虽不曾凑过热闹——我自忖实在不是喜欢听课的三好学生,但同一时段恰好就在隔壁上课,因而总能见得先生课堂的情状。他因咽喉炎而常发出的标志性咳嗽,那时也已熟悉,算是我在学术论著以外初识先生风采。
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多是随机分配,所幸担任本科工作助理的同学主动关照,使我能在偶然之中把握一些必然。如今回想,当时多少有些追星的意味。先生指导本科论文通常都是命题作文,分配给我的题目是“论海商法与一般民事法律的协调性与矛盾性”,对于本科论文而言难免大了一些。但我社交恐惧严重——我怕我师,我更怕真理——故而不敢造次,只能老老实实地写下去。印象中写作过程持续了四五个月之久,初稿共计十三万字。当我拿着打印稿去到先生办公室,才知他的习惯是看电子版。但我仍然提出把打印稿留下——主要考虑他是一位比我年长整整三十岁的长辈,参考过去报章偏爱的句式,分明是个“年过半百的老人”,而不曾见识先生异于常人的精力,因而多虑地认为读纸质版会轻松一些。见我拿着两个抽杆文件夹,先生便说:“给我一份就可以了。”我只得回答两份的内容并不重复。他的具体反应我已记不清了,但肯定有些惊讶。
年5月31日0时2分,收到先生关于初稿的反馈邮件,初次领教了他深夜工作的作息习惯。此后拜入师门不久,我便在邮箱中设置了“夜间免打扰”。避免一再发生他发完邮件拂袖而去睡觉休息,而我因为想着邮件内容最终失眠的情况。邮件中先生写到:
“我建议你读硕士研究生和两年后读博士研究生期间,潜心研究我国海商法基本理论,将来成为我国海商法基本理论研究第一人,成果填补国内海商法理论研究空白。只要基本理论研究透了,将来研究任何专门问题都会很简单。我会慢慢把所积累的海商法基本理论知识传授给你。”
学术生涯首次得到较为正式的评价,不难想见随之而来的是一次由于兴奋而造成的失眠。现在重读邮件,仍然觉得最后一句很有一些武侠世界师徒传承的意味。虽然文章今天看来很是稚嫩,答辩组的领导也颇不认可,但仍是我当时全情投入换来的成果。此后我的硕士学位论文题为“论当代海商法国家自主性与国际统一性之关系”,近十万字全文发表在《民商法论丛》;博士学位论文《当代海商法价值论》,不久前入选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后期资助项目。以上选题均在海商法基础理论之列,应可算是未负师命。
二
年8月31日,硕士阶段尚未开学,又收到先生的邮件,希望我参加其主持的交通运输部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承担“海上拖航合同”和“时效”两章的修改研究。当时给出的时间要求很紧,9月末即须提交研究报告,而我刚刚开始司法考试的备考,考试时间是9月20日、21日。几乎未作太多纠结,我就决定放弃当年的考试。此后数年的暑假,竟也都在处理《海商法》修改研究不同阶段的任务,无暇顾及其他。没有法律职业资格,直到应聘留校都是信访者津津乐道的进攻要点。
此后项目持续开展研究,直至结题、验收,又以此为基础申报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再到统稿成果书稿、出版,历时六年有余。年2月,《〈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与主要制度研究》一书终于得以出版面世,皇皇八十四万言。本书既是先生近十年领衔研究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全面总结,也是胡师与我学术共事的起点。统稿工作耗时超过一年,期间我亲眼见得先生将书稿从头至尾细致地修改了两遍,部分章节近乎重写。他是本书当之无愧的第一作者。
我之所以能在学术上获得较快的成长,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先生为我提供了颇高的起点。特别是长期参与《海商法》修改的研究,使我得以全局性地了解海商法的理论与实践。我必须承认自己曾经幸运地走在研习海商法的捷径。我可以想象自己没有选择海商法,但不能想象从事海商法研究而未遇见先生。虽然由于个人秉性,我的学术生涯偶有不顺,但也总能遇上一些长辈,叶伟膺、张永坚、於世成、林源民……扶上马再送一程,实非虚语。这么多那么好的人,难道不应该感恩吗?
三
《论我国民法典编纂对〈海商法〉修改之影响》是先生与我第一次合作撰写的学术论文,也是我进入研究生阶段后完成的第一篇论文。我写完初稿后,先生做了修改,并提醒我需要认真看一下修改的内容。粗略对比几段之后,发现先生的修改非常细致。我意识到他是在教我做论文的方法,于是将前后两个版本打印出来,拿着荧光笔逐字逐句核对。论文的篇幅不过一万余字,先生的修改却逾百处,大到观点的论证,小至措辞、标点、学者的称呼,巨细靡遗。
我的一些学术写作习惯几乎就此定型。例如,我们的论文最后部分总是分点总结论文的主要观点,鲜少涉及生硬空洞的拔高或阐发,现在也成为我对学生论文的基本要求。该文的发表虽然历经一些波折,但后来投稿至《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十天即获录用,也成为我发表的第一篇核心期刊论文。如今我指导学生论文,凡是成形的文本,必然也是逐字逐句修改。此亦可谓师道之传承。
先生与我共同完成的学术论文,确实都是实实在在的学术合作。通常是我们一同拟定大纲,然后由我执笔撰写初稿,再由先生进行修改。期间我们常常反复讨论,我提出一些不同的观点或看法,他经过考虑多半也会接受。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年长的教授多请学生制作课件,而先生至今仅有一次,虽然先让我先做了一个版本,但之后自己又有不少修改。更多时候则是先生自己制作,通常却还不忘在课件中加上我的署名。
我写我们二人合作的论文,总是先将署名留白,先生最后会根据我们各自对于文章的贡献大小,决定作者排序。但自我博士毕业入职任教以后,他常直接提出将我列为第一作者。记得曾观物理学家卢鹤绂先生的纪录片,其中提到卢先生晚年发表的最后一篇论文,坚持将学生王世明教授列为第一作者。王世明教授回忆此事时做了一个弯腰躬身的动作:“不得了啊,这就是他这样子待在前面蹲着。‘来,你从我肩膀上跳过去!’”此之谓甘为人梯,先生于我亦可作如是观。
四
年6月前后,我应聘留校任教,却遭热心校友“信访”,期间波折频生。先生又为我四处联络协调。然而最令我无法容忍的是,当时信访造谣构陷的诸多不实内容居然无端波及先生。虽然相关内容并非针对我本人,自然也不是我应该解释的范围,但我在向学院提交的情况说明中仍然表达了自己的态度,我将此视为学生应尽的义务:
“胡正良教授于我,一日为师,终生为父,而“罪不及父母”是中华民族基本的道德观念。既然“校友来信”针对的是我,却又罔顾事实对胡正良教授作出诸种极其恶*的攻击与侮辱,毫不犹豫地将基本的师生之谊抛诸脑后,只能说悖逆人伦、令人发指。
仅就我自年成为胡正良教授名下弟子以来的所见所闻,胡师每学期上课前均重新备课,根据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情况更新课件,学生对其教学的评价如何亦不难查证;学术会议或者其他校外活动即使时间冲突,如非绝对必要也从不请假调课;指导学位论文,每年都是一稿又一稿地熬夜修改,评阅论文也是逐字逐句通读;科研活动方面,我曾亲历年暑假与其在学校一连几天逐项修改《海商法》修改的研究报告,也正是此种治学态度才能使其领衔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一等奖。这些难道不是“教授该干的事”?若真“没怎么干教授该干的事”,又怎么可能通过我校遴选推荐,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层层评议、审核、批准,晋升二级教授?
至于从事律师业务,海商法本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闭门造车、脱离实践的理论研究并不符合海商法的基本立场。圆满完成教师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能在律师业务领域有所建树,难道体现的不是胡正良教授过人的专业能力?怎么反而成了可以任人指摘的缺点?”
五
我入胡门之初,时常惊讶于先生扎实的基础法学功底,而且并不限于与海商法关联密切的民商法,还涉及行*法、经济法等诸多领域。这在那一辈的海商法学者中并不多见,尤其先生在本科阶段的专业并非法学,而是船舶驾驶。现在再看先生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航运法之研究》,可以发现他对经济法有着颇为深刻的理解。我想这只能是他多年苦读钻研的结果。《民法总则》和《民法典》通过后,他都曾嘱咐我为他挑选一些释义著作和主流教材。
先生毫无疑问是个忙人,但并不妨碍他对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认真,认真的程度有时甚至会令共事者感到恐惧。每学期均会重新备课、更新课程内容,即使是已经讲了十多年的“海事法”,同时还主编了国内最为权威的教材,亦不例外;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每年三月末四月初几乎不睡觉已是常态;主持“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科研项目期间,曾经集中召开三天的课题组会议,逐条讨论各章的条文修改;项目结题阶段,又在学校连续工作数日,全面审读、定稿研究成果;学生出国留学需要推荐信,不少教授可能直接签字,而先生从来都是先要了解学生的经历、课程、成绩,然后亲自动笔撰写推荐信。复旦谢希德教授以亲笔撰写推荐信而成佳话,或许皆是天生教育工作者应有的特质。先生作为受到广泛认可的海事律师,却仍愿意花费大量时间认真完成此类经济利益微不足道的事务,更为不易。
旁人对先生最为常见的印象,应是他的快人快语。有时学术会议见他金刚怒目,确实好不痛快。加之他动怒的背后有着多年的学术积累和实践经验支撑,更令人无法招架、无可奈何。但我更多见得他平易、和气的一面,常听他用到的句式是“我们应该帮他”、“我们应该支持他”,而这些人很多与他关系并不密切。于是同事患病、同行在学术或工作上的请托,又或是学院引进人才,他常有义气之举,有时甚至是全力相助。
某次一位苦于论文发表的师妹颇有一些沮丧地问我,大意是先生对于现今学术发表难如登天似乎无法完全共情?我只能回答:“如果一个人,16岁上大学,不到30岁参加国家立法,33岁晋升教授,34岁已经是院长,你说他能理解人世间的不易吗?”此话虽有一些调侃的意味,但先生自有其过人之处,称作天才似乎亦不为过。海商法素以内容纷繁复杂而闻名于法学领域,但先生几乎对于海商法的各个分支均有深入的理解。所以我也曾对学生说起:胡正良教授能够自如地游走于海商法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之间,应是难以复制的孤例。
六
入门多年,现时我虽偶尔调侃先生,但心中对其仍有不容置疑的敬畏之心,甚或惧怕之感。如今先生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