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整理自年11月07日举办的线上讲座《公益讲座
法学生科研能力修炼超强指南》。该讲座是青苗四周年庆祝活动的首场讲座,邀请暨南大学方斯远副教授就法科生如何提升核心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做了讲解。讲座由cctalk平台直播,由青苗法鸣B站进行转播,取得了良好反响。为惠及更多学子,现将讲座整理为文字稿,讲座PPT可在青苗后台回复“法学生如何提升核心能力”获取。讲座回放可在本文末尾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主讲人简介:方斯远,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目录
讲授部分
一、凡人的困惑
二、起步
三、进阶
四、融贯
五、求渔
六、实战
七、问道
八、拒绝标签,各自精彩
答疑部分
1.老师面试挑研究生时,会喜欢具备何种特质和基础的学生?
2.在普通院校不同的评价标准中何以自处?
3.研究生阶段导师和日常课程的老师推荐的文献太多看不完怎么选择?
4.初学民法感到内容博大精深,搭建体系非常困难,如何上手比较好?
5.如何判断自己提出的是真问题?
6.如何做法条评注?
7.本科四年阶段结束应该达到怎样的水平?
8.为了发现问题,应该阅读哪些案例?
9.梁慧星老师说,民法学习要注重民法里面各个概念的掌握,那么如何在法条中更好地理解概念并进一步运用好所掌握的概念呢?
10.针对一些院校法学院的教师上课讲授以脱离教材的个人ppt为主,而考试时以本校使用教材作为标准答案,教材显得不是很重要,一学期仍然感觉不成体系,那么作为学生在学习时该如何对付这种问题,或者说如何使用好教材呢?
讲授部分
主持人: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青苗的新老朋友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参与青苗法鸣四周年纪念讲座。众所周知,青苗法鸣的宗旨是一切为了青年学人,对于大部分青年法科生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如何利用好在法学院的四年时光,在获得和职业发展相关证书的同时,学习和储备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以便在升学和就业的竞争中取得更多的优势。
然而,基于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原因,每一位法科生都或多或少地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不是大家缺乏努力学习的决心,而是不了解努力的方向,最后只能默默加入“内卷”之中。进入21世纪以来,不少有识之士认识到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结构性缺陷,并开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不论是前些年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育还是近年来流行的鉴定式案例分析,都属于改善中国法学教育的不同尝试。
在我们看来,方法的引入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让每一位法科生不论是身处五院四系,还是普通法学院,都能够切实地分享到学习方法的转变所带来的好处。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能系统地了解法律人所需要具备的各项能力以及如何利用好现有的资源提升相应的能力,想必是很有帮助的。
今晚我们的主讲人是来自暨南大学法学院的方斯远副教授,斯远老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博士后出站后获得教职,不但在中国法学的核心期刊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而且始终致力于法科生的科研能力培养,近年来斯远老师在暨南大学法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中探索了思维导图、鉴定式案例分析的诸多措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相信他今天关于法学生科研能力修炼的培养能够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好,接下来让我们掌声有请方斯远老师。
主讲人:
各位朋友好!很荣幸受到青苗的邀请,来给大家作一个分享。
当然,这不是一个讲座,我更想跟大家分享一个故事,就是一个资质平凡的人,没有身处一个信息高速发达的时代,没有诸如青苗这样的平台打通不同高校之间的信息壁垒,如何学习法律,走出自己的路。
这个时代与我读书的年代已经完全不一样了。尤其是现在看到一些大神学生,像ygw、wzz、ybw同学等等,我经常会感到胆战心惊,尽管自己当了老师,但是他们谈论的一些问题,包括他们用的一些术语、方法论,我闻所未闻,甚至根本不知道他们在讨论些什么,如果现在的本科生都已经到了这种层次,我很怀疑自己是否应该提前退休。所以,我不知道这段经历是否对各位有所启发,只能说是像我这样的凡人,虽然在这条路上并没有走到什么高度,但积累了一些经验,或许能为各自精彩提供一点借鉴意义。
上面这张图是我作为一个凡人,学法以来的困惑。我是谁?我在哪?是我有问题,还是世界有问题?因为很多时候在我从前的学习当中,我是不知道自己到底在学什么,感觉似乎是学了一些东西,但是好像又没有办法去运用,似乎是掌握了一些概念,什么故意杀人之类的,但是面对案件事实或者社会现象的时候,我并不知道怎样去分析,最多是勉强着吼出几句“这不正义”。(补充:后来在看到葛云松老师《法学教育的理想》后深有感触)
我进入大学时,由于高考失利,与医学院失之交臂,进入法学院。我对法学的理解主要来自电影,认为这个专业或许有钱途,那如果以此为目标,似乎没必要培养什么研究能力,不需要读博士,研究生毕业足矣。另外,海外学位对于那时候的我来讲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情,尤其在看过《哈佛新鲜人》之后,对书中描述的教学场景和压力充满恐惧,因此决定在国内读研,工作,然后过上自己的生活就可以了。
但是后来感受到“内卷”的压力,越学越觉得问题多,困惑越多,感觉这样毕业后无法应对外界的问题。大家知道,有段时间比较流行跨学科,但在这种研究中,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如经济学等学科,往往以很强势的姿态出现,法学似乎只是一种附庸。尤其是其他学科看来,法学没有方法的,或者说法学的方法不具备科学性,或者认为所谓的“解释学”并没有什么高深之处,依靠语文的功底足以应对。当年的我面对这些问题,隐隐觉得不对,但是又好像说不出什么来。
真正改变我命运的是某次机缘巧合,读到了许德风老师的文章《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读完之后终于明白,法学方法究竟是是怎么回事,跟其他方法有什么边界,应该采取怎样的思维方式。尤其记得许老师在文章里专门用了司法考试的一道题“王先生洗车案”演示法教义学的案例分析进路,看完之后我非常惊讶,原来这么简单的一道题,似乎凭借法感情就能得出结论,却有一套这么复杂的思维过程。
之后我就开始认真阅读王泽鉴老师的书,虽然在大二时候就买了,但一直没读懂。后来我想到一个办法,把王老师举的例子,用大陆地区的法条去对应理解,感觉稍微比以前读懂了一些。但后来有人对此表示质疑,认为不结合案例思考意义不大。而借此机会,我了解到葛云松老师已经在北大开展了类似的训练,当时非常神往。尤其是后来在北大参加暑期班的时候,听赵振士博士和孙新宽同学在饭桌上用请求权基础辩论,(我和新宽兄因法教义学相识,最近得知他已经入职北师大法学院,为他感到高兴),并提到这就是试验班的训练方式时,更是仰慕。其实,虽然现在很多课程的录音和资料都能在网上找到,比我们那个时候好多了,但这并不意味着“课堂”就能真正被共享了,师生的课堂讨论,课后的作业批改,这些都是无法取代的。我今天就是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作为一个凡人,在信息匮乏的情况下,做的一点探索。
一、凡人的困惑
法学课堂可能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一是教学模式照本宣科读课本;二是脱离法条;三是吐槽立法,但不给解决方案;四是缺乏案例,这里的案例不包括那种段子案例,大家笑过之后还是不知道如何思考;五是伪比较法,讲授过程中涉及很多其他域外的法,但对中国法缺乏相应的解释。
对于学生而言,这样教学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养成体系思维,所学都是零散的知识点,我们对制度的理解,仅仅局限于应付考试,不知道专有名词背后的道理。上课听的例子,之后即便遇到类似的案例也只能凭借朴素的法感情。不懂得去分析法条,对我国的法律充满了偏见,对比较法其实也一知半解。
当我做老师之后,我发现学生的期待是以下这几点:
1.学生想要知道我们的方法到底是用来作何,但是如果引导不当,对于目的解释、文意解释、体系解释这些,要么不会用,要么用起来胆战心惊的,缺乏对方法论的信心。
2.学生希望懂得制度背后的道理,但是如果引导不当就只能教条地记忆一些表面的道理,这里我推荐大家读一读许德风老师的文章《表面的道理与背后的道理》。
3.很多学生愿意做作业,但需要向他们讲清楚,作业和训练的目的。因为大学生往往认为自己具有独立思维的能力,会有一些质疑。现在的确会有一些不好的现象,如课堂作业变相成为给老师“打工”,学生发现之后自然不乐意,这样延续下去就慢慢失去了学习的兴趣,作业也是应付。
最令大家痛并快乐着的就是论文,学生论文当然现在肯定比以前好很多,像同济大学的刘颖老师指导的几篇本科生毕业论文,我看了之后都非常佩服,其中肖静同学的文章还直接发表在了《法律与金融》杂志上。但是更多的同学写出来的论文,呈现出来这些问题:
1.先概念定义一下,然后比较法,然后中国的什么问题,最后下结论。
2.概念分析,就是甲说乙说随便说。
3.比较法层面,把翻译过来的法典进行简单的法条对比。
4.中国问题这块,经常缺乏逻辑,就是直接从比较法跳到中国问题这块,对中国的法条基本上也不查权威解释,反正就是凭借着自己的理解来解释,包括案例分析也仅仅停留在很浅的层面。
5.结论一般都是以立法者的角度提出制度建构的建议。
另外,现在社会上会有很多的噪音,比如说理论没用,应当赶紧出来实习实践,老师都是教些没用的东西;你不读博士,要什么科研能力?读论文是要装自己很厉害么?“令人心动的offer”都是为、五院四系的学生准备的,等等。有些话可能是现实,但我觉得,还是有些事情可以努力。
二、起步
“教材是最低水平的论文”这句话是我大一入学时,一位成绩很好的师兄告诫的。现在回想起来,他说的有一定道理,但也有偏颇,或许是因为他并没有读到一本真正的经典教材。教材肯定有论文所不可替代的功能。
关于教材的选择,我觉得最重要的就是看作者有没有融入灵*,尤其需要关心几个点:一是语言简明信达;二是前后逻辑一致,不要是前面这个观点,后面怎么突然改变;三是个性有所克制,教材的主要目的还是建构体系化的基础知识,而不是充分展现作者的观点(论文可以)。总的来说,如果一本教材能让你感受到作者很想让你学到知识,那就是好教材。
以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则》为例,单看他的注释,如“请读者查阅民法的规定”,“用心、细心、耐心是法律人的基本素养”,“伟大的萨维尼说:学术研究不仅取决于天赋,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智力运用的方向”等等。这类叮嘱在书中出现很多次,像他这样的学术大家,在注释中仿佛面对孩子教导一般耐心亲切,而没有故弄玄虚,恩泽学子之心,可鉴日月。
我们也知道,请求权基础思维最早是由王泽鉴老师介绍的,而从王老师《人格权法》这一页截图来看,他在专著中一以贯之地沿用这一思维,整个课本的结构编排都是按照请求权基础的编排来的。有些教材作者可能就想与众不同,在体例上创新,但是结果往往导致全书外在体系的混乱。另外当中还融入了很多方法论的训练,对我这种凡人来说,抽象的法理或方法论结合具体的实例,吸收的效果才更好。
举例来说,王老师在《人格权法》一书中谈及,我国台湾地区地区“民法”的第十九条虽然是参照德瑞立法例而规定,但是也有不同之处,并列举了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个如果我们稍微把这些问题一般化的话,可以发现王老师实际上传授了一种思维方式,即某项制度是移植而来,但也具有本土特色,对此应当如何思考。这种思维方式并不拘泥于姓名权的问题,可以扩展至所有的移植制度,这便是一本真正的融入灵*的教材。
对于习题做不做的问题。这学期我上课的班级已经有同学开始尝试用《民法典》来解答王老师教材里的例题,值得高兴。法学是需要做习题的,结合实例思考,就是我们的习题。
三、进阶
刚才谈的是教材,对于论文来说,很多人可能有一个疑惑,自己不读博士,还需要去看论文之类的吗?其实我之前也有过这样的困惑,理论是否对实践真有帮助?尤其是读到一些论文,全文看下来,就记得“我很菜,作者很牛”这一个感觉,这样导致我总会把“理论”看成是飘在空中一般。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至少在部门法的角度看,理论最后都是为了解决问题的,因此需要通过论文去补充教材的未尽之意。
一个凡人,如果没有老师带,怎样去找论文,如何读论文?首先还是要有问题,不要乱读,否则会精神疲惫而无所得,问题何处来呢?我觉得可以找教材的余音。一是老师有立场,但是他也有反对的观点;二是老师没说完,问题点到即止;三是老师有异议。最重要的是,要结合我国的实证法。
比如说,王泽鉴老师的民总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一条的习惯是“习惯法”;但邱聪智老师认为呢习惯法应该包含在“法律”里面,所谓的“习惯”只能是事实上的习惯。这样的争论有助于我们反思,《民法典》第10条的习惯到底是什么含义?
老师有点到,但是没说完的地方,也是我们需要
民法总则确认了习惯作为民事法律渊源,主要考虑:一是承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与我国现行立法是一致的。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已明确规定习惯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二是承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也符合现实需要。民事生活纷繁复杂,法律很难做到面面倶到,习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在商事领域和社会基层,对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需求较为强烈。三是根据习惯裁判更贴近社会生活,有利于定纷止争,且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确有必要根据习惯处理民事纠纷。
然后我们就可以得出中间结论一,继续向下论证。比如在习惯这个问题上,得出如下中间结论。分为已明确的问题和未明确的问题。已明确的问题包括:习惯定义: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确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惯或者商业惯例(要件分解);规范目的:(1)裁判依据;(2)添补法律漏洞;(3)定分止争。未明确的问题包括:定义并未回答“习惯的性质”,即究竟是否“习惯法”;制度目的显得宽泛,可用信息不多。
5.向立法者求线索·草案说明。还可以从草案说明中向立法者求线索。比如《草案说明》(·7)中提到:民事关系十分复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商业惯例或者民间习惯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草案说明》(·3)中提到: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草案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得出中间结论二:在一定条件下,立法机关的草案说明隐含了立法说明未包含的信息(参见《立法法》的例子),但本条并无。可以进行拓展:参与立法的专家学者等的意见是否有相关信息?如何对待?
6.从法律体系找线索。包括通过法律体系寻找线索。此处有很多范文,比如北航的李昊老师,还有朱晓喆老师,他们最近在《法治研究》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都是讲体系化的问题,可以学习论证思路。在习惯这个问题上,这一点可以结合《物权法》第八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此时,我们得出中间结论三:其他民事立法的“习惯”仅包括“民事习惯”和“商业惯例”,并非“习惯法”;《民法总则》立法释义对“习惯”的定义,“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确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惯或者商业惯例”,亦与此对应;《民法总则》的条款,似乎更接近对“民事”和“商事”习惯的统一,而非新确定“习惯法”的地位。
7.从制度对比找答案。在一般理论中,制定法与习惯可能具有四重关系:习惯独立成为习惯法;制定法明确排除习惯;习惯融入制定法;习惯补充法律漏洞。立法文本里表述为“法律没有规定的…”。
从而得出中间结论四:前引四种情形中,情形一和情形四均符合立法文本的表述;但仍未作出有效区分。
8.从比较法找线索。从比较法的角度寻找线索时,要注意:样本选择的有效性;静态层面的文本解读对比;动态层面的制度变迁对比。
例如,从我国台湾地区地区“民法”的习惯与习惯法找线索。我国台湾地区地区“民法”第1条规定:?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第2条规定:?事所适?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通说认为:(1)第1条的习惯,是狭义的,仅指“习惯法”,因此必须适用(而非“可以适用”)(2)第2条的“习惯”,是广义的,包括“习惯法”和“习惯”(3)其他部分的习惯,均是事实上的习惯,不是习惯法(物权部分有唯一例外,略)
对“多年惯行”的认定标准进行解读,标准包括1、不断被运用的事实;2、习惯法本身应当与制定法一般,到达明确的程度。(习惯法已将其规范意旨明确地构成要件化,从而能被直接适用于个别案件——*茂荣)3、在运用时,能够得出清楚的法律效果。
对“法的确信”的认定标准进行解读,Larenz表述为:习惯法的基础在于一般人的法律确信,只有司法界无异议的接受是不够的,它需要的是相关的社会团体对之均有法的确信,而非仅在法律人间形成法的确信。到底这样的法之确信是否存在,当然不是很容易判断。它取决于,相关最高法院的判决在文献上以及一般舆论上,是否已经完全获得赞同,抑或仍有反对意见,是否能够迅速被执行,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与以前已经表示过的法的确信相吻合。
对于法的确信,应该适用“法官知法”的原则,由法官考量下列因素,依职权探知,包括探求:相关法律文献、法院判决、相关社会团体内的行为与意见、娴熟法律的地方机关意见、专家意见等综合加以决定。
从制度实效看。几乎没有可行的操作方法证明“法的确信”。在实际运作上,可被法院认定为为“习惯法”的情形越来越少,就算有这样的认定,也常引发争议。
三代德国法学家对此也有吐槽,Neukamp在《德国普通法时代习惯法的理论与实务()》中表述为“习惯法的理论,在任何一个争点上的学说意见,都呈现出一副复杂分歧且模糊不清,无聊而令人几近绝望的图像”。Bülow表述为“习惯法的理论,比以往任何一种理论研究还要杂乱无章、模糊难懂”。Rümelin也认为“Bülow所说的情况,迄今未见改善”。
习惯法在德国的衰落与转型可以从Enneccerus-Nipperdey的话中得知。“随着国家立法的发展,绝大部分的生活关系大量法典化而取得其规范效力与依据,习惯法的意义与重要性必然退缩。习惯法所具备填补法律与修正法律的功能,也显得不再具备。自德国帝国法院时代以来,几乎不再见到以习惯法作为依据的判决”。
习惯法在瑞士的衰落与转型则可以从Meier-Hayoz在《民法评注》中的表述得知:“背负着传统包袱的习惯法被弃之不用,不足为奇。运用更精细的方法来评判判例以及一般的法律原则,反而是更适当的方式,使它们在法律未规定时,成为解决法官造法难题的主人”。
通过上述分析得出中间结论五:习惯法在域外立法与司法中的抬头,有其特定背景。中国是否有这样的背景和需要,尚存疑;习惯法在域外衰落的趋势非常明显。我国并无必要重拾其昨日辉煌;如承认习惯法的地位,域外在构成要件认定层面的困难,同样也会困扰我国的审判者。
综合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民法总则》第十条的“习惯”宜解释为“事实上的习惯”,而不是“习惯法”也可以继续拓展思考,是否可以找到其他论据,证明/证伪前述结论?如:(1)法条是否存在其他解读空间?(2)立法资料的检索是否穷尽?(3)我国司法中是否存在“习惯法”的认定?(4)比较法分析是否有延伸空间?
在范文临摹上,我自己学习比较多的是许德风老师、吴从周老师(民事实体法);吴泽勇老师、陈杭平老师、任重老师(民事程序法)以及邓峰老师、郭锐老师(经济分析)等老师的文章,但其实还有很多好文章值得学习,限于时间和自己的阅读量,就不再展开。
范文临摹是一回事,初学者最笨的方法是把别人的分析框架理出来,然后找到自己研究的问题,按照他的框架向里填充。临摹者可能发现不适合这个框架,可以换别的文章的框架。在临摹后,要找到自己的路,自己的路不是在形式上与别人有区分,而是在实质上:首先问题是不是真问题,中国经常讨论学科部门划分,但实际上对解决问题没有太大助益;其次是要有靠得住的理论框架,比如邓峰老师在研究清末变法的解释,即中国为什么选择了大陆法系,而没有选择英美法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