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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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31 5:08:00

选题的学问

如何去发现值得研究的学术问题

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种之境界

“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

此第一境也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此第二境也

“众里寻他千百度,回头蓦见,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

此第三境也

然无论正处于哪一种境地

“以人为鉴”都是永恒的真理

向优秀学习

见贤思齐

便是我们成功的登云梯

嘉宾介绍

孙鸿亮

大四获中国*法大学第十六届“中伦杯”

学术十星论文大赛“十星”论文

大三获中国*法大学第五届本科生

创新论坛一等奖(第一名)

大一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

大二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

年11月-年2月在中央电视台CCTV1

“今日说法”栏目担任实习法务

年6月-8月于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部实习

大三参加中国*法大学行*法诊所,为他人提供免费

法律咨询、文书写作服务

年推免至武汉大学民商法学专业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师兄与我们分享的经验吧

写在前面的话

能被邀请给可爱的师弟师妹们写这样一篇学术十星的经验帖,作为一个已经毕业的老师兄一开始我是诚惶诚恐的,我怕有可能只是误打误撞地获此殊荣却一本正经地说自己的歪门邪道是宝贵的经验,这不是在坑蒙拐骗自己的师弟师妹嘛。但是一想到反正都毕业了,而且大部分师弟师妹们并不认识我,也就少了一些顾虑。认识我的师弟师妹们如果看到了本文也请憋着别笑,让你们的“美亮”师兄给其他师弟师妹们留一个不算太差的第一印象。

选题经验

我想用这不很长的篇幅聊一个话题,就是怎么发现值得研究的问题,也可以换种说法,就是怎么选题。坦白说,这个问题直到现在也无时无刻都困扰着我,所以我所谈的只是我到目前为止的一点点体验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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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那篇获得十星殊荣的拙作的初稿完成于17年的夏天。那个备战司法考试和研究生推免的夏天,我和好多小伙伴们一样,整个假期都待在学校,每天三点一线地往返于法渊阁、寝室和食堂。所以促使我开始写那篇文章的外部动力就是因为整天看司考视频和做题太枯燥了,我连续半天看司考都会感觉受不了,大部分的知识在本科前三年都已经知学习过,再去一遍一遍反复,毫无新意,学习知识本来是一件很快乐的事情,但是当开始第二遍、第三遍地去重复相同的动作,就毫无乐趣可言了。

在学习氛围特别浓厚的法渊阁里,我把司考的书丢在一边,开始想着一个那段时间一直没想明白的公司法问题。这个问题是一个小伙伴提出来的,她问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是董监高违反了信义义务(fiduciaryduty),对于违法信义义务法律所采取的的方式是将董监高的主观要件限定为重大过失,董监高同时受到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的保护,相对应地商业判断规则也采用的是低于普通过失(ordinarynegligence)的重大过失(grossnegligence)标准,可是我们却把信义义务中的注意义务(dutyofcare)也叫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理论上讲善管注意义务应该是一个非常高的标准,违反善管注意义务对应的应该是抽象轻过失,可为什么违反信义义务的要求以及商业判断规则都采取的是重大过失呢?

那天我几乎把能翻的中文资料都翻遍了,我发现几乎所有的商法、公司法教科书上都是这么写的,但是都没有说清楚这个问题。小伙伴提出来的问题让我联想到《民法总则》的第62条关于法人侵权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内部追偿的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我记得特别清楚,在刚刚过去的一个学期,我在旁听李永*老师给本科生开的民法总论的课程中,李老师一再强调这里的“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中过错的判断标准是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除此以外,还有信托法上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日本信托法中的用语也是善管注意义务。这些条文中的善管注意义务有没有联系?

这一系列的问题我感觉自己并没有搞清楚,于是我丢了一两天天手头的其他事情,开始看文献,当时我就是想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初稿的一大部分就在接下来一周左右的时间写出来了,我最终选择了从《民法总则》的法定代表人的过错为切入点。初稿写出来后,我第一时间发给好朋友淋玉看,淋玉对我文章的说理和论证给予了肯定,还给了我一些极具建设性的修改建议,给了我很大的动力想进一步把文章完善好,可是那个暑假的时间太紧迫了,我已经花了一周的时间在这篇论文上,可经不起我再这么“浪”下去,于是只得把初稿丢下,继续准备司考。再一次开始完善这篇论文,就是到了学术十星征稿前了,后来出于偷懒的想法,干脆把这篇论文进一步完善后作为了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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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6年的暑假,我非常认真地写了我本科阶段的第一篇不是为了交作业而写的论文,后来幸运地借此获得了本科生创新论坛的第一名。在此我也想和师弟师妹们分享一下那次的选题经历。

第一次发现问题是在15年下半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交流的时候,我在图书馆无意间翻到一本柳经纬老师的一本很小很薄的著作:《感悟民法》。那本小册子从头至尾都很好看,没有过分地纠结于脚注、尾注,把枯燥的学术论文写成了随笔的样式。阅读速度快一点一天就能看完。

其中有一篇写的是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及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文章对于各个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展开的分析,并逐一论述其欠缺的情形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当时我看完就产生了疑问,这种要素的是否欠缺究竟是站在什么视角来看的,究竟是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视角,还是上帝视角?还有就是这样的判断过程是在进行意思表示的解释吗?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肯定已经超出了解释的范畴,那么解释的边界该止于何处?当时阅读的时候这些问题并没有直接促使我开始写作,我把这些问题放在了心里。

直到16年的7月份在小学期的课堂上听了德国老师给我们介绍的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女神金晶老师给我们全程进行翻译,虽然那时候我还不懂德语,但是金老师的翻译实在是无比准确、流畅,精确到每个民法的专业术语,因此大部分内容我都听懂了。在听课过程中我再一次开始思考一年前没有解决的那些问题,后来进一步去看文献,但是苦于当时不懂德语,只能在各种中文文献和译文中寻找蛛丝马迹,在8月初的时候我一个人在法渊阁的角落里花了三天时间把文章的初稿完成了。

结语

以上就是我想给大家分享的我自己的亲身经历的两次选题的经历,其实我想告诉大家的归结起来就是如何去发现值得研究的学术问题。这样的问题可以来自课堂,可以来自自己阅读的过程中,甚至可以来自生活中。但是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你要在将基础的专业知识都掌握得比较扎实、形成体系以后经常地去怀疑这个已经构建好的体系以及体系里面每个框架中的相应的知识。真理是无法穷尽的,我们现在所掌握的知识并非都是真理,只是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限制的情形下人类目前的认识。

就像当大家都觉得光是一种波的时候,你会考虑是不是光可能具有波粒二象性。再比如在学习物权法的时候,我们所熟悉的“从物随主物一起移转”的规则,我们一般会觉得这就是一个任意性(补充性)规则,而且大部分教科书就是这么写的,但是如果我们联系自己的生活经历实际去考虑一些情形,比如有时候即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某个通常情形下辅助、配合主物一起发挥功能的从物是否随标的物一起移转的时候,假如那个从物本身的价值就巨大的,甚至超过了主物的价值,按照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解释的结果就是其虽然是从物,但是也不应当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随主物一起移转,解释完毕,问题也已经得到了解决,这时候还有“从物随主物一起移转”这样的规则发挥作用的余地吗?问题的根本在于民法规范并都是任意性规范,还有一些是解释性规范,“从物随主物一起移转”就是一个解释性规范。

而当我们经常去质疑我们已经掌握的知识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有的已经习以为常的问题我们连自己都说服不了,而写论文的过程既是在说服别人,也是在说服自己。

其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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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和老师交流。法大有着一群将上课看得比科研重要的好老师们,他们非常愿意在学习上,在学术研究上帮助我们。我也非常感谢我的两次参赛论文的指导老师——席志国老师,席老师会很耐心地听我说完我每次产生的新的想法,而席老师接下来的追问则让我一次次发现我想法存在的问题并促使我进一步思考。有时候即使想法完全错了,老师给我的鼓励也让我有勇气继续战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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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建议师弟师妹们学有余力的话学习一门二外。在语言问题还不能解决的时候我们只能通过阅读译文,当然需要我们具备挑出好的译本的能力。但是,再好的翻译都替代不了原典。这里举一个例子,马克思有句话的官方译文是这样的:“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句话的德文原文是FürdasGesetzbinichgarnichtvorhanden,garkeinObjektdesselben,au?erinmeinerTat.懂德语的小伙伴这时候就能会心一笑,我真的是不存在的吗?

“生命就是时时刻刻不知如何是好”,师兄想和你们说的话已经差不多了,接着又要开始纠结自己手里头的论文怎么写了。在此祝我可爱的师弟师妹们春节快乐!也祝福我的德语入门老师笑笑(FrauYang)在德国考试顺顺利利,毕竟她也是我这篇文章的读者。不管怎样,我一直觉得学习的过程不要那么功利,就像《99.9-刑事专业律师》中斑目所长对弁護士志贺诚说的那句话,“今手にしているものはなくなっても、未来だけは残るんだよ。(即便失去现在所拥有的,至少还有未来)”

求学问道

潜心钻研

学术并未屹立于遥不可及的珠峰之巅

学术并未置身于悠远深邃的银河之系

他就在我们的身边

唾手可得

只要有心

我们都是学术人

第十七届“学术十星”论文大赛即将开启征稿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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