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科技园发展现状与*策建议
农业科技园区是农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的重要创新,是农业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平台。它打破了传统农业低效封闭的格局,对于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到2002年我国已有各种类型农业科技园区总数在3000多个,这些园区为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新技术、新信息、新管理模式,展示了现代农业的经营方式,有效带动了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农业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时间较短,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再加上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和农业高新技术的高风险性,因而,农业科技园的发展需要*府有力的*策引导和扶持。根据当前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未来农业科技园区的发展方向,提出了促进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的*策建议。
一、农业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现状分析
2001年9月和2002年5月,国家科技部联合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批准了36个农业科技园区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试点)”,以此为契机,推动了农业科技园区的快速健康发展。通过园区的载体作用,一大批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得到了转化,大量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得到了推广,促进了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现状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市场为导向,以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撑、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通过*府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有效带动了所在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园区发展初具规模,形成了合理的区域布局。截止到2002年底,我国已建成国家农业科技园区36个,其中东部地区12个,中部地区11个,西部地区13个,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同时,为了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科技部加强了对西部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支持,西部园区科技项目经费占总经费的56.67%,中部园区占22.82%,东部地区占20.42%。
――建立了完善的投融资体系。目前,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已逐步建立了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资融资体系。据科技部园区办公室统计,2002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各项投资总额达到113.6亿元,其中*府投资占12%,企业投资占66%,外商投资占7%,自筹资金占15%,入驻园区企业已成为投资的主体。
――孵化了一大批农业科技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既是园区投入的主体,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通过农业科技园区的孵化作用,一大批农业科技企业已入驻园区,带动了所在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据科技部园区办公室统计,截止到2002年底,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孵化农业科技企业总数818家,其中内资企业610家,外资企业33家,合资企业30家,其他企业145家。
――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农业科技园区作为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示范推广的有效载体,发挥了明显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了农业新技术的开发、转化和推广应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2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共引进项目427个,自主开发项目363个,引进新技术474项,新品种3135个,新设施1114套,推广新技术820项,新品种847个(科技部园区办),科技创新成效显著。
――强化技术培训,带动农民增收。各地园区充分发挥自身科技优势,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为提高农民素质、带动农民增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2002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共组织科普讲座与座谈1204次,参加人员超过20万人次,开展各类技术培训和举办培训班4018次,参加人数超过31万人次,吸纳就业人数33万人,带动周边地区266万农民致富,园区所在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124.2元(科技部园区办)。
(二)现有优惠*策分析
各地*府都比较重视农业科技园区的发展,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优惠*策,但是限于地方财力和其他因素限制,部分优惠*策存在操作性差的问题,影响了*策的效果,迫切需要国家给予指导与扶持。
1、园区管委会提供全方位服务
为了加快园区建设,吸引企业入园,大多数园区管委会都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为入园企业创造良好投资环境,营造积极的发展氛围,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湖南望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办理项目申报、建设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月内负责办好权限内的一切手续,对园区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园区人事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策为入园的各类人才实行人事代理;园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小汤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成立了园区融资担保机构,专为入园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园区管理机构负责为入园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优先办理户口进京,并解决子女入学入托、职称评定等问题;园区管委会为入园企业办理各种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等。
2、土地优惠*策
土地是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要素,为了鼓励企业入园、促进园区发展,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土地*策:如湖南望城对于在望城国家级农业科技园租赁闲置土地投资的企业从兴办之日起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投资200万元以上,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项目,除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可以无偿提供土地给投资者使用;依法兼并或收购园区内企业,免交场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费。常熟市对农业企业用地优先给予安排;对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占有土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临时建筑,经批准,作为临时用地办理,国土部门免收各种费用;直接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永久性设施用地,按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大连市对于投资者在金州农业科技园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兴办项目的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且租赁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前4年免交土地租金,期间应付给农民的租金,由市、区两级财*负担。
3、税收优惠*策
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税收减免上。如吉林省四平市规定,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入园企业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减免优惠*策。湖南望城对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入园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前2年全免、后3年减半征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大连市规定,投资者在园区内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品种种、养、加项目,前5年按所用土地面积的农业税种缴税,5年按农业税征收;其中发展果树的前5年免交农业税,5年后按农业税征收。
4、其他优惠*策及奖励措施
除了土地和税收*策外,各地还专门为农业科技园区制定了一些其他优惠*策。如北京市昌平区出台了“关于加快小汤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发展”的*策,在园区兴建的工厂化设施、种子加工包装和其它农产品加工等高档设施的农业企业,免征市*公用设施建设费、绿化补偿费、征用土地道路代征费、自来水厂建设费等;对引进入园企业做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区*府一次性给予1-10万元的奖励;昌平区*府在适当区域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专家公寓,视情况对为园区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科技人员提供优惠住房。吉林省四平市对于往农业科技园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实际贡献给予重奖,引进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奖励,引进资金按投入项目固定资产数额3-5%奖励。湖南省望城县对入园企业既在行*事业规费上给予减免,而且还采取了财*奖励*策,以扩大招商引资;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吸引人才的优惠措施。
二、农业科技园发展面临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
农业科技园是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一种有效模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园区在实际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或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园区建设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
农业科技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引进投资大,要求高;而且随着园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不断的增设示范区,对资金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单纯的招商引资已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但是由于资金筹集渠道不畅,而财*投入有限,项目经费和扶持资金不多,因而许多园区都存在资金短缺问题。
还有部分园区的计划资金到位较慢,也是导致资金不足的原因。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2002年经黑龙江省办批复的计划资金是3374万元,其中黑龙江省投900万元,哈尔滨市和南岗区各匹配450万元,企业自筹1574万元。但是目前财*资金到位仅900万元,其中省600万元,区300万元,仍有一半资金没有到位,影响到了园区建设进度。
(二)缺乏相应的土地优惠*策
一是土地流转渠道不畅。园区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要求土地成片开发利用,而这与现行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存在一些矛盾。多数园区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园区只能从农民手中租赁、征收或是动员农民以土地入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相应的*策和法规依据不足,因而,致使土地征用、流转、开发难度较大,直接影响到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二是部分地区农用土地的使用费过高,直接影响到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由于农业项目投资较大,回收期较长,比较效益低,如果土地使用费过高,将增大开发成本和生产成本,势必影响到投资者对园区投资的积极性。
三是一些地区的征地手续过于繁琐,征地需要缴纳的管理费和税费都比较高,既影响园区建设进度,又加剧了园区建设资金的不足。
(三)缺乏配套的扶持*策
国家还没有制定配套的农业科技园优惠*策,一些园区没有享受国家和地方*府的配套扶持*策,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无法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系列优惠*策,多数园区只能享受限于地方*府权力的优惠*策。因而导致园区招商引资成效不大,招不来,留不下。
由于农业仍然是比较弱质的产业,相对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的发展更需要国家和地方的配套扶持*策,如土地*策、税收优惠、财*专项资金扶持、信贷支持等。
(四)园区人才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一是多数园区技术人员尤其是高层次的专业科研人才匮乏,大中专学历的比例偏低,经验丰富、高职称的技术人员偏少,而现有的科技人员其知识结构也不合理,不能适应园区发展的需要。
二是园区的招才引智工作需要加强。由于目前一些园区没有形成配套的人才引进激励*策和奖励措施,所以很难吸引到高素质的人才来园区创业。
三是园区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联系不够紧密,园区创新能力不强,缺乏自主的知识产权。
三、促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的*策建议
根据我们对20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实际调查和分析,目前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亟需以下优惠*策,内容涵盖了土地、税收、财*扶持、金融信贷、关税等各个方面。
(一)土地优惠*策
农业科技园区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需要大量的用地,而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相应的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土地流转存在一些障碍,因而,许多园区在土地征用中面临许多困难,影响了园区的建设进度。建议从中央到地方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制定以下土地优惠*策:
1、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内的项目用地视为农业用地,对农业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时,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在园区租赁闲置土地上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自兴办之日起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3、投资500万元以上,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项目,除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可以无偿提供土地给投资者使用,但不得用于抵押、转让、转租,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4、征用土地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土地费用可享受以下优惠:(1)属于本地区财*的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2)各项行*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3)经认定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可以免收。
5、对于投资额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可用企业有效资产抵押作为土地出让金(部分)担保。
(二)税收优惠*策
有效的税收调控*策可以极大的促进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一般而言,针对农业科技本身的特点,对于基础性研究开发活动宜选择事前扶持,而对于应用性科技项目则宜选择事后鼓励。建议针对国家农业科技园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如下税收优惠*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一,园区内新办的农业科技企业、引进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和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能够有效带动农民致富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五年内,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征企业所得税。出口创汇型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期满后,若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的70%以上的,经园区管委会和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批准,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二,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凡园区农业科技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准许计入管理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税所得额。第三,园区内农业科技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策和农业行业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允许按一定比例(由园区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抵免所得税。
2、增值税优惠
第一,园区内的农业科技型企业及国家科研中试基地,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以上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地主分成部分定向列支50%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园区内的其他农业企业自取得销售收入5年内,以上年为基础,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可定向列支30%用于企业扩大生产。
第二,园区内的农业科技企业,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策规定享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即属于国家级新产品的,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四年;属于地方级新产品的,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对于所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企业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并入利润计算所得税。
第三,园区内从事种植业、林果业、水产业、农副产品加工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第四,园区内生产生物农药、专用化肥、饲料、农膜及销售优良种苗、农机等农用生产资料的企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增值税。
3、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一,经园区管委会和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比国家规定的缩短3-5年计提。
第二,对在新开发“四荒”地上从事生态农业的企业按规定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1-3年,其成果归开发者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园区内引进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和符合园区发展方面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在筹建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第四,园区内的农业科技企业进行种植、养殖及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新产品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五,为了鼓励技术开发和自主创新,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这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六,园区内所有的农业项目都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财*扶持*策
农业本身属于弱质产业,农业项目尤其是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具有比一般工业项目更高的风险,再加上投资大、回收期长、收益不确定、社会效益高等特点,其发展离不开财*资金扶持。建议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制定以下财*扶持*策:
1、设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基金,采用竞争投标机制对国家级科技园区中的农业科技企业择优支持;对农业科技产业化项目、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农业科技推广项目提供投资、贷款贴息、财*补助等扶持措施。
2、直接财*资金扶持。园区内农业科技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园区财*从企业上交所得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扶持5-10年。
3、科技人员创办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园区财*从企业上交所得部分拿出一定比例,扶持该企业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资本金到位率不得低于50%;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属园区所得部分,5年内全部拿出用于支持科技人员搞科技创新。
4、地方财*部门应每年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各级部门应加大对园区农业科技产业的投入,建议从国家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科技产业。
5、建议国家对对园区设立研发中心的给予必要的科研设施条件建设支持,推动园区研发中心科研条件建设和研发工作的开展;对农业科研园区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对每个园区每年给予1-2个项目扶持,增强园区项目投资的吸引力。
(四)金融信贷优惠*策
资金不足是目前农业科技园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单纯的财*投资和招商引资也不足以解决问题,关键是理顺资金融通渠道,建立多元化的筹资体系。为此,建议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制定以下金融信贷优惠*策:
1、金融部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园区内农业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应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专为入园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凡在园区注册,并在园区内有固定资产投资的,经向园区主管部门申请,并被认为是资信良好的企业,可承担不超过总资产50%的贷款担保。
2、地方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园区企业的支持力度。如对园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贷款,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和担保,每年在信贷计划中专项安排,优先评估、审批和使用。
3、进一步简化园区企业贷款手续,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对于信用好、产品适销对路、符合园区发展方向的企业应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4、按照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生产经营正常的园区企业,贷款归还一时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并由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延期还贷手续。
5、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6、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应从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以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本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十年。
(五)关税优惠*策
建议批准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内的农业科技型企业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所制定的关税优惠*策。具体包括:
1、农业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园区管委会的批件验放。
2、经海关批准,有进出口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园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3、园区内农业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免征出口关税。但从园区外企业收购的产品未经过实质性加工出口的,不得给予免征关税优惠。
4、对于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农业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经海关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料、件,只准在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它用。保税进口的料、件,如用于生产内销产品,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和海关许可,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6、对于园区内已设立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机构、先进的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生产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