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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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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微博消息,近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要完善高校教师聘用机制。充分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简化进人程序。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自主制定教师聘用条件,自主公开招聘教师。不得将毕业院校、出国(境)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和论文、专利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六部门:高校可自主公开招聘教师、自主评审教师职称


  教育部等六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高校可自主公开招聘教师,将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评审、按岗聘任。


  完善高校教师聘用机制


  《意见》指出,充分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简化进人程序。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自主制定教师聘用条件,自主公开招聘教师。


  不得将毕业院校、出国(境)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和论文、专利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大从国内外行业企业、专业组织等吸引优秀人才力度。


  研究出台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规范外籍教师管理。


  加快高校教师编制岗位管理改革


  《意见》指出,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高校依法采取多元化聘用方式自主灵活用人,统筹用好编制资源,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求,向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重要管理岗位倾斜。


  深入推进岗位聘用改革,实施岗位聘期制管理,进一步探索准聘与长聘相结合等管理方式,落实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聘用机制。


  强化高校教师教育教学管理


  《意见》指出,强化教学业绩和教书育人实效在绩效分配、职务职称评聘、岗位晋级考核中的比重,把承担一定量的本(专)科教学工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


  将教授为本专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高校应明确教授承担本专科生教学最低课时要求,对未达到要求的给予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推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意见》指出,研究出台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将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评审、按岗聘任。


  完善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岗位特点,分类设置评价指标,确定评审办法。


  不把出国(境)学习经历、专利数量和对论文的索引、收录、引用等指标要求作为限制性条件。


  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对承担国防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教师,探索引入贡献评价机制。


  完善职称评审程序,持续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


  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


  《意见》指出,突出质量导向,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坚决扭转轻教学、轻育人等倾向,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弊病。


  规范高等学校SCI等论文相关指标使用,避免SCI、SSCI、AHCI、CSSCI等引文数据使用中的绝对化,坚决摒弃“以刊评文”,破除论文“SCI至上”。


  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探索长周期评价。注重个体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建立考核评价结果分级反馈机制。建立院校评估、本科教学评估、学科评估和教师评价*策联动机制,优化、调整制约和影响教师考核评价*策落实的评价指标。


  建立健全教师兼职和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意见》指出,高校教师在履行校内岗位职责、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在校外兼职从事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能力的工作。


  地方和高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兼职管理制度,规范教师合理兼职,坚决惩治教师兼职乱象。


  鼓励高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教师,完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规范遴选聘用程序,明确兼职教师的标准、责任、权利和工作要求,确保兼职教师具有较高的师德素养、业务能力和育人水平。


  推进高校薪酬制度改革


  《意见》指出,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策,扩大高校工资分配自主权,探索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薪酬制度。


  探索建立高校薪酬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健全完善高校工资水平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调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高校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并向高层次人才密集、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较重的高校加大倾斜力度。


  高校教师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落实高层次人才工资收入分配激励、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等*策规定。鼓励高校设立由第三方出资的讲席教授岗位。


  完善高校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意见》指出,落实高校内部分配自主权,高校要结合实际健全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向扎根教学一线、业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向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向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国防科技等领域的教师倾斜。


  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承担命题监考任务,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学生社团、竞赛展演等情况计入工作量。


  激励优秀教师承担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将相关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不将论文数、专利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直接挂钩,切实发挥收入分配*策的激励导向作用。


  强化青年教师培养支持


  《意见》指出,鼓励高校扩大博士后招收培养数量,将博士后人员作为补充师资的重要来源。建立青年教师多元补充机制,大力吸引出国留学人员和外籍优秀青年人才。


  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和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访学。


  鼓励高校对优秀青年人才破格晋升、大胆使用。根据学科特点确定青年教师评价考核周期,鼓励大胆创新、持续研究。


  高校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至少须有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


  解决青年教师后顾之忧


  《意见》指出,地方和高校要加强统筹协调,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按*策规定予以保障,同时,通过发展租赁住房、盘活挖掘校内存量资源、发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青年教师的住房困难。


  鼓励采取多种办法提高青年教师待遇,确保青年教师将精力放在教学科研上。鼓励高校与社会力量、*府合作举办幼儿园和中小学,解决青年教师子女入托入学问题。重视青年教师身心健康,关心关爱青年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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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诉讼。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于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年2月29日,田某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年制定了校发(94)第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号通知)。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被告据此于年3月5日认定田某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某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年9月,被告为田某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某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某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议。年6月,田某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田某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某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部门呈报田某的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某所在院系认为原告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当时原告因毕业问题正在与学校交涉,故暂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被告因此未将原告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交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因被告的部分教师为田某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年5月18日致函被告,认为被告对田某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10日,被告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田某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年2月14日作出()海行初字第号行*判决:一、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田某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部门上报有关田某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26日作出()一中行终字第73号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诉讼,高等学校是行*诉讼的适格被告。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该校制定的第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故被告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退学处理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被告于年9月为原告补办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被告改变了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被告又安排原告修满四年学业,参加考核、实习及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上述一系列行为虽系被告及其所属院系的部分教师具体实施,但因他们均属职务行为,故被告应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国家实行学历证书制度,被告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对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达到一定水平和要求的受教育者,应当为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该学生具有的相当学历。原告符合上述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条件,被告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证书是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尺度。被告作为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法定程序要求,被告首先应组织有关院系审核原告的毕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确定原告是否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否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再决定是否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方可依名单审查通过后,由被告对原告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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