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刑法保护的公众意识与规范反思
摘要:针对公众对于动物保护不同的认知问题,通过针对动物保护性问题设计,利用调查问卷的形式调研公众的认知和看法,通过“掏鸟窝”具体案例分析公众认知差异的原因,并给出适当建议,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倡导人与动物的和谐性。
关键词: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意识与规范
0前言
法律是人类社会出现发展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其存在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权利”、“实现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在保障人权的法律不断实践和发展中,我们逐渐推己及他,将目光也放到了周身的事物上。立法不断将范围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随之出现。刑法犹如法律中的“严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出现不只是更好的保护动物、自然,从而再保护人类本身。另一方面,野生动物的保护也体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对于野生动物的重视,对生命价值的珍视,无疑是社会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当前情况下公众关于动物保护法的态度,却不尽相同,从公开的报道案例中可看出认知的差异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研得出答案。
1動物保护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
从以上法律条文中看出,目前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刑法设立的罪名主要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其他相关的还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走私类罪名。在量刑方面“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相对较轻,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从法条方面的量刑来看,跨度较大,包含了轻刑犯、普通犯和重刑犯。
2问卷设计及结果
针对公众对动物保护的态度设计了一些问题,尽量弄清楚公众对动物保护法的认知。问题内容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从整体的角度调查人们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根本性认知和持有态度,另一方面是调查就具体发生的案情故事和结果人们的接受程度。重点是第二方面的分析,从公众对具体案例的接受程度可以体现罗钢老师在论文中指出的一点,“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司法,而在于立法,即在于立法关于动物保护的刑法规制模式在实践中遇到与公众认知严重不符的情形。”
在调查问题1“您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刑法持何种态度?”其中81.9%的人选择非常支持,即对于目前的法条设立,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是合适的并予以支持,不支持的人数为0,比较不支持的仅占1.2%。
但是在后续的对具体案例的看法中,认为“刑罚合适”的比例与上一问题的“非常支持”有所不同。以下是三个调查问题的数据结果。
问题2“毛某通过直播平台直播捕猎过程,捕获2只野兔和1只野鸡。被告人毛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到的经济损失元,并在公开赔礼道歉。关于本案你的态度更倾向于合适、较重、过重。”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认为刑罚合适的占79.5%,认为刑罚较重的占12%,认为刑罚过重不能接受的占8.4%。
问题3“鹤峰县一农民为防止野猪破坏农作物,在田地放置了铁夹并意外捕获到猕猴一只。其后,这只猕猴被转卖两次,好在喂养期间善待猕猴,且涉案猕猴已经放归山林,三人均免于刑事处罚。关于本案你的态度更倾向于合适、较重、过重?”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认为刑罚合适的占86.7%,认为刑罚较重的占6%,认为刑罚过重不能接受的占7.2%。
问题4“年,河南1名大学一年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鸟出售,因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和10年。对于本案你的态度更倾向于合适、较重、太重?”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认为刑罚合适的占42.2%,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但刑罚较重的占45.8%,认为刑罚太重不能接受的占12%。
在前两个案例中大部分人选择了刑罚合适,与前问非常支持的比例数据相近。而在第三个案例问题中更多的人选择了“符合法律规定但刑罚较重”。
3问卷分析
首先以问题5、问题6“掏鸟窝”案例问题调查为例,分析认知差异的原因。
问题5你小时候是否有过“掏鸟窝”的行为?该问题主要是调查公众对微小动物保护的认识以及违法动物保护法的数量。
问题6你认为在现行刑法中“掏鸟窝”行为应当如何判处?通过该问题了解公众对违反法律行为的处理依托因素。
从图1中不难发现,“掏鸟窝”行为并不稀少,尤其是过去乡下农村里的小朋友,大多都有“掏鸟窝”的行文,图2中大家对“掏鸟窝”处理方式也给予一定的参考,量刑应兼顾种类、濒危程度及恶劣程度等多种因素。
在过去,“掏鸟窝”行为是一种娱乐、游戏的常见行为。关于“掏鸟窝”问题进行采访询问,得到以下一些回答。A:“就是单纯的觉得好玩,抓来养着玩,也没想伤害。”B:“保护是该保护,但是判的太重了,鸟的价值怎么比得过人呢。”C:“我怎么能知道这种鸟是不是珍贵、濒危的。”
A:人们对于什么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认知并不全面,往往认为没有伤害的心理和行为就不是违法行为。但私自圈养珍贵濒危物种的动物就是犯法,不管出于何种心理。并且,对于野生动物来讲,我们给予真正的保护,就是让它在自己的栖息地自由生活。将本属于大自然的野生动物养于家中,并不利于其身体和精神上的健康,真正的保护应当是不打扰它们的生活。
B:认为“鸟的价值不如人”这一回答直指“河南掏鸟窝”案。案件结果一出,许多人认为一个大学生被判刑十年无异于毁了半生,为他喊冤。但是了解全部案件后,真的是司法机关的判刑重了吗?不是,在本案中,被告人起初的心理是把“掏鸟窝”作为娱乐,但后来被告人开始利用这些鸟牟取暴利,且明知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明知自己是在猎捕、收买、运输、出售珍贵鸟类违法仍然有此行为。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当庭翻供,在供言中有意避开燕隼这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罪态度,显然是有失真诚。当事人蔑视生命、蔑视法律,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我国刑法对闫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C:第三种答案更像是“不知者无罪”的说法,认为我不知道就没有错的想法。在许多法律施行的初期,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我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诸如此类的借口。法律并不因你知道与否而是对你行为与否进行判决。这种解释更倾向于一种盲目的自大,是自己作为人拥有权利的自大,是自己对法律无知的自大。对于“掏鸟窝”的行为即便不知道违法,也应当知道这是不道德的、不该做的。人应该具有道德的自律性,也应当主动的约束自己。如罗翔老师所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我们不应将道德底线作为我们对自己道德标准的要求。”
综上所述,公众对动物保护法认知异同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没有意识到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人类在食物链的最顶端,具有“居上临下”的感觉,多对于动物存在“娱乐”的行为,说明当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做得还不够广泛,公众整体的保护意识仍有待提高。对于量刑大部分人认为根据鸟的种类、濒危程度,根据行为的恶劣程度和影响来量刑。这体现了公众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总体持理性客观的态度,也恰恰说明相比从前,人们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正在逐渐增强。
第二、人们缺乏对生命的尊重、敬畏之心。在极端紧急的情况下,一个人快饿死了打死并食用了大熊猫可以算作是紧急避险,我们首先保障人的权利。但是其他生物的生命价值难道就不值得尊重吗?生命来源于自然的馈赠,人作为被馈赠的一员,怎么可以轻易的评判生命价值的有无。是的,在人类社会我们有实验用的动物、食用的动物等等,或许认为一只实验小白鼠具有同人一样的价值是可笑的,但认为它的生命不应受到折磨、值得尊重却并不可笑。如果不能摒弃骨子里的自大,去拥有一颗对生命谦卑而敬畏的心,也许人类的生命价值在某一天也可以被轻易的评判。
第三、对比收买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走私珍贵鹦鹉的实际案例量刑的差异,让人有“人不如鸟”的感受。如()皖16刑终号文书显示,被告人曹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河南开封孙泽伟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而在北京房山一男子因网购两只珍贵濒危野生鹦鹉获刑两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这样的案例结果,就难免让人觉得似乎人的价值还不如鸟的价值。自然觉得野生动物保护的刑法过于严厉。
4结论及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法背后生命价值值得我们重视,人和动物的价值显然不能简单的比较,但毫无疑问的是动物生命值得尊重、值得保护、必须保护,保障地球生物多样性,人与动物的和谐共生。综合当下公众认知情况,建议如下:
第一、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让人们知法、懂法然后守法。唯有民众对设立的法律理解了,才能从根本上減少这项法律的使用。
第二、让保护野生动物出现在教育方面。通过教育的手段,让人们明白野生动物保护是有必要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物种的多样性,才能维持生态平衡,保护我们共同居住的家园。更要让人们意识到,每一条生命都值得被尊重被敬畏。
第三、当违法犯罪的行为出现时,也要酌情的使用法律。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当人们主观上确实没有破坏资源、伤害动物的故意,且确实也没有造成较大损失时,在司法审判中应当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考量、酌情处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年最新修订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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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杰.医院财务会计电算化向信息化发展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No.(2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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